关于从严查处机动车交通违章的执法意见

沪公交巡(法制)[2001]206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和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精神,坚决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的目标,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迎接APEC会议在沪召开,根据市局《本市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的初步意见》的要求,总队决定自现在起,配合全市严打整治集中行动,严格交通管理,坚持安全检查、管理与查处并重的原则,从严查处本市道路上机动车各类违章行为,尤其是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进一步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交通结点,力争年内将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在十四以下,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现就进一步严格交通管理,从严查处机动车交通违章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执勤民警应当加强路面行车秩序管理,严格查处机动车各类违章。对重点整治的违章和需要记分的违章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后交支(大)队审理部门处理。
二、对法律规定处50元以下(含)罚款的违章,一律以规定上限处罚。
三、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应当列为重点整治违章行为,从重处罚,即罚款按法规规定的上限处罚;规定并处或单处吊扣驾驶证的,按情节处以吊扣驾驶证;规定可以处拘留的,应当处以拘留;同时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后严格按规定实施记分。
四、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应当处10日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5日拘留;违章行为人是机动车驾驶员的,并处吊扣6个月驾驶证,记12分,情节严重的并处吊扣12个月驾驶证;有第四项行为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拘留:
(一)无证驾驶汽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并处吊扣12个月驾驶证;有第六项或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八项行为的,处200元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割带掉头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割带转弯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六)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七)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八)在高架道路畅通情况下未按车道所示速度行驶的。
六、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并处吊扣9个月驾驶证;有第二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驾驶证;有第五项行为的,处50元罚款,并处吊扣3个月驾驶证:
(一)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载物超过核定载量3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或者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罚款外,并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
(一)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三)载运危险品违反规定的;
(四)穿越红灯或不按箭头灯信号规定通行的;
(五)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队法制处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上海市公安局巡警总队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