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驾驶员驾驶证失效后重新申请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沪公交(车管)[1997]143号

各区、县交警支(大)队、总队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规定精神,实事求是,妥善解决好部分驾驶员由于种种原因致使本人驾驶证失效后,在重新申领报考中带来的困难和经济负担,现就部分驾驶员的重新申领报考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重新申领报考对象
  1.驾驶员因故注销驾驶证后不满三年的;
  2.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退役落户后,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超过一年不满三年的;
  3.非现役军人持有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的;
  4.中国公民持有境外驾驶证,回国后未及时换证超过一年不满三年的;
  5.持有转籍驾驶证档案,未及时办理转入手续超过一年不满三年的;
  6.1996年9月1日以前,本市居民自行在外省市学习申领了驾驶证,现需要转入本市的。
  二、申领报考手续
到所辖考验场领填《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经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合格,凭《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驾驶证、教练员证、教练车行驶证办理学习驾驶证。自发证之日起20天以后安排道路驾驶考试,及格者核发驾驶证。
  重新报考准驾车型以考试及格的最高准驾车型签注,其驾驶经历,按新核发驾驶证日期签注。
  三、年龄限制
  持有A、B、N、P准驾车型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其他准驾车型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