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谈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参与人员较多,以扩大事态,加剧冲突,甚至实施暴力为手段,以满足需要为目的,扰乱、影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就是它的社会性,任何群体性事件都是一定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现阶段,由于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愈来愈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探讨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成因、特点,研究预防和处臵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提高处臵能力,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就此作一些探讨,希望有所裨益。
一、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特点
我国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多数属人民内部矛盾。其表现形式多为在一定时间内聚集几十人,上百人乃至上千人,以要求政府或有关单位解决各种问题为由,采取集会,集体上访,集体罢工,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集体阻断交通,集体阻碍、破坏生产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和恶性案件的非法集体活动。其成因是复杂的,特点是鲜明的。
(一)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主要成因
诱发群体事件的因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等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势必
发生。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这种社会分化的加速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中有所反应,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也将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会大量涌现。从而导致人们价值体系、价值取向的紊乱,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2、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法治观念淡薄。多年来,通过一系列的普法依法治理和民主法制教育,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参与意识逐步增强,对依法治理、凡事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在涉及一些复杂的实际问题,导致自身的利益和权益受到损害和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又相对较弱。一些群众便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框架下解决的问题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3、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至改革开放以来,呈明显弱化趋势,威信相对减弱。尤其是农村、企业基层组织对农民和职工的行政控制严重弱化。基层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加之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基层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甚少或知之不管不问,致使一些本该在本地区、本部门通过正常途径和合理方式解决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而导致体制外的对抗性群体力量产生。
4、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行为恶化了党群、干群关系。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增多,既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也确有一些干部因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官僚主义严重,损害了党的威信,败坏了政府的形象,导致群众对政府不满,干群关系紧张,而埋下不稳定因素和隐患。
5、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贯彻执行党
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损而对政策产生不满,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职工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年初我区的啤酒厂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三是因征地折迁、旧城改造等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学校、企业的不断迁入,以及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城市旧房被大量拆除,由于安臵、补偿与群众的期望值差距过大,一些群众便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改变了自身生存状况,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正因小区居民在石油学院开后门与学校发生冲突事件等等。
利益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们理想信念相对缺失的情况下,从事各种社会经济活动追求的最大值,利益的失衡是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的根源。
(二)群体性事件特点
通过近几年区司法局参与处臵的多起群体性事件看,我区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复杂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越来越多,参与人员、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解决起来不易理清头绪。
二是扩展性。参与人员,影响面和波及范围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数量逐年递增。
三是组织性。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个别基层组织的干部甚至就是幕后的直接策划者。比如2004年城北编组站群众阻挠施工事件,就是少数人在幕后策划、怂恿,并通过一些骨干分子蛊惑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的一起严重群体性事件。
四是违法性。当前群体性事件激烈程度不断加剧,多数伴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恶性事件不断上升。
五是反复性。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矛盾的反复性。从群体性事件本身来看,以聚众闹事的方法来达到某种目的,事实上确实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与落实,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多闹多解决”的心理,从而造成群众长期缠诉闹事,导致预防和处臵难度不断加大。
二、预防方法
罗干同志曾强调:“预防和处臵群体性事件,要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臵转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上来,及时准确地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千方百计地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主导作用,抓好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疏导化解、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消除引发各种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和隐患,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预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工作,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紧紧围绕“高度重视、主动作为、控制苗头、分化瓦解、各个击破、严防串联、确保稳定”的工作思路开展工作。同时,要多部门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因为群体性事件是由多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爆发的,不仅涉及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还涉及到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不是哪一个职能部门单方面努力所能包揽的。因此只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维稳办负责,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才能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始发阶段,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扩大。
(二)科学决策,以人为本,从根本上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很大一部分群体性事件都是因为群众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
损害或者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的。因此,正确决策、严格按政策办事,时时处处为群众利益着想,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在决策时,在处理日常事务时,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群众能否得到实惠为前提,以社会是否和谐稳定为衡量工作得失的标准,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从根本上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人为的、政策的隐患。
(三)构建严密高效的维稳体系,建立、完善各项制度要从健全维稳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入手,积极构建组织严密、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区、镇(街道)和基层司法所三级维稳工作体系,努力实现维稳工作由“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向“分兵把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转变。落实“五项制度”:
一是健全信息网络和信息联系、报告制度。区维稳办、区司法局、镇(街道)司法所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网络,确保各种纠纷信息上传下达,有效共享。各镇(街道)司法所还应确定专人定期与辖区取得联系,收集各类不稳定因素和事故苗头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分析研判,对不稳定因素和闹事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及时向区维稳办、区司法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二是健全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制度。各镇党委、政府应在区司法局的指导下,不断完善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人民调解网络和组织建设,并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点多面广的优势,定期组织开展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活动。如春耕大忙、国庆、春节等时节的矛盾纠纷专项排查调处活动。全面排查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并按照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的工作要求,努力将各种纠纷隐患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筑牢司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篇二:《如何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如何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正确认识和处置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表现。应在检察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转变执法作风,强化工作职能,落实检务公开,树立大局意识,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转换、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变革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置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表现。
一、创新工作方法,健全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一是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广辟情报信息来源渠道,建立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认真落实情况报告、分析、反馈制度。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准确分析、掌握群体性事件的趋势、动向,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二是坚持首办责任制,严格按照业务分工,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举报等工作,明确责任,依法及时处理,将群众信访解决在首办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三是坚持检察长接访、各部门联合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通过定标准、定专人、定方案、定
时限,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四是健全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延伸矛盾调处阵地,切实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行业、人群和问题,密切关注、准确评估重大政策调整、重点工程推进、企业改革改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掌握情报信息,配合有关部门综合施策,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初始阶段。
二、转变执法作风,完善诉求表达机制。一是建立涉检信访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查询结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二是变等访为约访。加强对群体访案件的定期分析,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梳理分类,并根据归口原则,协调相关部门主动约见信访人,进行面对面对话,承诺时限,定期解决。三是变群访为个访。对部分涉及面广的共性问题,可采取分化瓦解的办法,突出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或积极与上访群众沟通,建议其推荐出相对固定的代表,集中表达诉求,形成比较规范的群众代表来访机制。
三、强化工作职能,完善举报线索处理机制。一是实行特殊线索优先初查制度。对一些特定的线索,如农村征地补偿款问题引发的集体举报线索;转制国有企业职工举报的线索等群众反映强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案件及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应优先安排人力开展初查。二是强化举报初查信息反
馈。强化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举报中心可以向本院侦查部门催办、督办,以便及时掌握案件信息并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向署名举报人反馈信息要从“结论”反馈向动态反馈转变,即受理、立案、侦查终结、起诉或不诉或撤案、判决全程动态反馈。对于作不诉或撤案处理的,举报中心要协调侦查部门向署名举报人当面作详细的公开答复。三是强化控申部门的初查职能。控申部门对一些署名举报时间较长,涉及面较小,秘密初查程度不高,涉案金额不大的线索,应发挥“窗口”协调、督办作用,派员参与配合反贪、反渎部门初查,加快线索的消化,及时落实对举报人的答复,减少引发群体访的隐患。
四、坚持执法为民,完善业务部门相关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引发群体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评估情况制定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化解矛盾,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二是建立群体访案件分析研判机制,通过对已发生群体访案件的研判,并将研判成果转化为战斗力。三是妥善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进行处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侦查取证的意见建议。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依法严厉打击,予以快捕快诉;对于一般参与者应以教育为主,采取警告、训诫等方式,不轻易批准逮捕;对虽有犯罪行为但其
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要注意慎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并可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意见。四是严厉打击群体性事件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五是完善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对经济确有困难或反映强烈的,引入民事调解或和解手段。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并明确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树立大局意识,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一是健全政法联席会议制度。由政法委牵头成立政法联席会议,对管辖权属的争议,应严格按照刑诉法对公、检、法的职能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对多家均有管辖权的,通过协调立场,加强配合;对已经多个司法机关或部门先后依法作出处理,上访人仍无理缠诉的,通过联席会议统一立场,不再以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而是通过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法援律师等组织继续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二是实行层级受访制度。对属于下级检察院管辖的信访案件,先由下级院处理,对下级院处理不服的,应逐级受访;对不经下级院处理而越级上访的,应不予受访,以遏制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等现象。三是实行多级联合听证制度。对于长期在几级检察院之间反复集体访的案件,上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院处理决定正确的,可派员到上访人所在地联合听证,共同做好上访人的疏导工作。四是建立集体访信息传输机制。
对于具备微机联网和微机管理条件的检察院,可整合资源,实行控申案件联网传输。对越级上访,下级检察院可从上级院系统网内进行查询,上级院也可从下级承办单位中及时了解处理情况,逐步实现“网上控访”。五是完善检察长办公会制度。一些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集体访案件,可提交检察长办公会集中处理;对属于某部门承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由相关主管检察长批办再分流;对需限期办理,经多次催办,承办部门仍未完成或明显不负责任的,由控申部门向检察长办公会通报。
六、落实检务公开,完善说理、公开审查、公开答复等制度。一是全面落实说理制度。为了预防和减少因被害人不理解检察机关所作处理决定而集体信访,应全面落实说理制度,增强处理决定的公信力和说服力,从源头上减少涉检集体访案件的产生。二是健全落实被害人申请抗诉、拟作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公开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的抗诉请求。在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以邀请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人员、侦查人员参加,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三是推行个案公开答询制度。对长期无理缠诉、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体访案件,可以公开审查、公开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力量,解决久诉不息问题。四是完善办案过程辨法析理制度。在办案中,注意详加阐述和论证得出某种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五是完善法律文书说理制度。
篇三:《如何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如何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大多发生在基层,其直接原因主要有:权力监督机制的失灵导致一些基层部门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约束,脱法失控,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为严重不规范,特别是在处理征地、拆迁等敏感事件中,由于经济利益驱使自觉地充当了企业的保护伞,滥用公权力,不断触及民众的容忍底线,一旦遭遇导火索,一触即发,酿成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信访制度的不完善,偏离了下情上达的定位,一些基层官员只关注政绩,对上访群众互相推诿,民众的诉求得不到解决,权益得不到公平维护,极易爆发群体性事件;有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初始,一些基层组织简单、模糊地定性为不法分子教唆、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闹事,认为其严重威胁到了政权,要求严厉打击,全力做好稳控,甚至动用暴力手段,导致政府与民众处于对立状态,这种惩戒型的解决模式仍是传统压制型治理模式的表现,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矛盾不可调和,只会愈演愈烈。
发生群体性事件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其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转型期中,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关怀等方面不断趋于多元化,导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难以均衡,利益的冲突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其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特别是法治的不完善导致基层组织在履行职能方面偏离科学定位,使权威和公信力受损,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其三,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也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
如何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笔者以为:首先,应改变传统观念,确立现代法治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是现代法制理念的核心内容,只有确立了保护公民依法维权就是保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理念才能真正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其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工作作风、文明办案,树立执政公信。通过加强政治学习,克服部分官员的官僚主义作风,树立人民公仆意识,公正廉洁从政,在群众中重建威信,并完善各种监督体制,规范行为,内外兼备,打造良好、和谐的干群关系。第三,畅通交往渠道,充分保障群众的表达权。通过搭建与民对话平台,便于下情及时上达,政府根据所掌握的社情民意,作出部署,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落实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第四,公平、公正地处理群体性事件善后工作。建立一项独立、透明的事件调查、鉴定机制,由第三人负责实施,允许向社会公开,让事件的处理过程一切都在阳光下运作,促进社会共识的达成。
篇四:《陕西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源头及预防处置策略》龙源期刊网.com
陕西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源头及预防处置策略
作者:马小茹等
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1期
摘要:转型期陕西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呈多发趋势,究其源头有社会原因、制度原因,也有当事人法治意识淡漠的主观原因,但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基层干部的官僚主义,办事拖沓,不作为,致使一些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由小事情演变成群体性大事件。虽然其呈现多发性态势,由单纯泄愤型或经济诉求型向经济政治复合诉求型转变趋势,但它不是要推翻党和政府,而是迫使政府满足自身诉求,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有从源头上预防和处置,构建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源头阻断机制,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建设透明公正的基层民主制度,加强农民法律意识教育与养成,完善农村社会矛盾冲突化解制度,强化重大事件源头预防、预警、预控,才能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而及时处置。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陕西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阻断机制
中图分类号:F318;C9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1-0016-06
在过去几年间,陕西农村群体性事件呈多发趋势,尤其是重大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对农村和整个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如何正确认识陕西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特点趋势及其造成的危害,如何从源头上阻断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为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本文试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转型期陕西农村重大群体性
事件及源头性因素分析
转型期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与农村或农民有关,但事件发生地点不一定在农村的,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者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经过长时期积淀而积累、激发,由一定数量的公众参与,有一定的组织和目的,采取静坐请愿、群体上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围堵打砸党政机关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严重对峙状态的群体性事件[1]28。自2008年陕西发生府谷事件、2009年凤翔血铅事件以来,陕西农村群体性重大事件呈多发趋势。经